醫療事故︱77歲婦無腫瘤仍被切胰臟後肝衰竭亡 港大深圳醫院須賠62萬:診療過程存不足

健康資訊

發布時間: 2024/03/01 10:16

最後更新: 2024/03/01 17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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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7歲婦無發現腫瘤仍被切全胰臟,兩個月後肝衰竭亡,港大深圳醫院須賠償62萬。

【醫療事故/港大深圳醫院/胰臟切除/惡性腫瘤/肝衰竭/賠償/糾紛回應/強摘器官】内地一名77歲婦人在2018年於港大深圳醫院體檢時,被發現膽囊結石,及後被診斷為大機率患胰腺惡性腫瘤,醫院安排其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。然而患者在術後因肝功能嚴重衰竭、肝腎綜合徵,經搶救無效後離世。其家屬發現,無論手術前檢查或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,都顯示沒有發現患者胰臟有腫塊或病灶,故向法院提起對港大深圳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;醫院最終被判賠償病人家屬62萬餘元人民幣。港大深圳醫院日前對此糾紛進行回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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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內地媒體報道,77歲的張玉華因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,2018年8月8日因 「膽總管擴張查因、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」入院治療。後經檢查,院方指張玉華胰腺萎縮、胰管擴張,胰腺癌腫瘤標誌物升高;在外院進行PET-CT檢查,報告診斷意見為「胰頭鉤突結節狀局灶性高代謝病灶(1.9X1.3X0.9cm),結合增強掃描,考慮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」,決定為患者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。

術後身亡 家屬驚見醫院報告無發現腫瘤提告

但張玉華在術後兩月餘,則因肝功能嚴重衰竭、肝腎綜合徵,經搶救無效後離世。其女兒於母親過世後發現,無論是術前檢查或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,都沒有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。2019年8月,張玉華女兒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出對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」。

法院指,手術創傷巨大並對鑑定人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,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,認為港深醫院的過錯與被鑑定人的不良治療後果在主要關係,一審判決被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80%的賠償責任,賠償金額47萬餘元。

而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上述鑑定意見提出異議,認為張玉華的死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,但「全胰切除手術」主要併發症並非肝衰竭,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。原、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,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
二審法院指出,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,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,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於2023年11月,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負全部賠償責任,賠償病人家屬62萬餘元。

港大深圳醫院回應:診療過程存在不足

港大深圳醫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回應事件,對患者不幸離世感到痛心遺憾,並指醫院在事後已進行了全過程覆盤和檢視,承認「診療過程存在不足」,未來將持續改進醫院管理和診療服務流程。院方依法服從法院判決,支付全額賠償款。

强調家屬稱「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」言辭不實

不過,港大深圳醫院最後進行闢謠,指患者家屬在收到賠償後仍有異議,於2023年12月起透過媒體散佈謠言,稱院方「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」。醫院解釋,患者當初被診斷為腫瘤指標升高、胰管最寬處擴張10mm、胰腺萎縮,全胰切除手術是經患者本人及家屬知情並簽字同意才進行。術後病理結果顯示「胰腺:導管內乳頭狀粘液性腫瘤伴中度非典型性」,屬於胰腺癌的癌前病變,患者術後順利出院,故其家屬散佈言論之言辭不實。

院方積極配合患者家屬依法維權,並會參與、提供配合醫療事故鑒定;但同時呼籲社會和公眾理性看待該次事件。對於任何侵犯醫院合法權益的言論,院方會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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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羅嘉欣